竞技教研室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竞技教研室工作效率,规范竞技教师的行为准则,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结合竞技教研室工作的实际,在原《体育部管理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去粗取精,特制定《竞技教研室管理制度》。新制订的《竞技教研室管理制度》,体现了按质按劳取酬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计效工资,给全体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激励教师努力工作,推动我院竞技工作快速向前发展。
第一章 职责
第一节 竞技教研室职责
第1条 竞技教研室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提高全体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带领大家争做思想、业务过硬的竞技教师。
第2条 全体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安心本职工作,树立团结、奉献、勤奋、务实、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第3条
竞技教研室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体育部的教学指导思想,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竞技课程教学大纲》(以后简称《大纲》),报体育部、教务处审定执行。
第4条 竞技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竞技教研室全面工作,向体育部承担责任。做好竞技教研室工作。重大问题如有分歧提交体育部或教师大会解决,共同做好竞技教研室工作。
第5条 竞技教研室主任除履行教师职责外,同时负责竞技教研室职责范围工作。
第6条 竞技教研室负有监督和检查《竞技选修课程教学大纲》和《竞技训练教学课》的执行情况,并检查评估教师授课情况。了解每一个位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授课水平。
第7条 制订竞技教研室的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方案,积极带领和组织全体教师进行竞技教学改革工作,带头创新,多出成果,为竞技教研室的发展壮大而努力。
第8条 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督促教师学习新知识,新理论,不断充实教学思想,提高业务水平,跟上学校竞技发展的形势,让竞技教师始终站在本学科的前沿进行学术研究和指导教学。
第9条 鼓励竞技教师业务进修和自修,提高自学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不断更新知识和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适应不断发展的教育形势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10条 鼓励教师进行学术研究,结合本职工作,解决学校竞技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学校竞技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11条 制定竞技教研室每年的工作计划和进行年终总结。并每年组织一次教师综合测评工作,实施奖惩办法,督促教师努力工作。
第12条 修订《竞技选修课大纲》和《竞技训练课大纲》。根据《大纲》的实施情况和教育的发展形势,适时修订《大纲》。
第13条 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团结同志,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做好各项工作。
第14条 定期向体育部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根据体育部领导的指示,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15条 经常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竞技教研室教师大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了解教师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思想进步,解决各种顾虑,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第16条 严格管理好竞技教研室资金和器材,要有严格的制度和纪律,照章办事。
第17条 严格执行《大纲》,组织教师钻研《大纲》,研究主要教学和训练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本室教师制订学期教学进度和业务学习计划,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大纲》内容,如对《大纲》有异议,需请示主管部领导的同意,方可改动并备案。
第18条 组织集体备课,研究教材教法,制定考试内容,统一考试标准和方法;组织教学观摩和经验交流,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掌握教学进度,收集分析教学和训练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第19条 每学期末,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登统竞技选修课成绩,写出成绩分析报告与选修课成绩一并上报体育部。
第20条 教研室主任根据体育部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竞技教学质量评估。并保证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严格按照《标准》,做好评估工作。
第21条 竞技教研室主任负责处理本教研室教师发生的问题,并将结果上报体育部备案。
第22条 认真做好竞技教研室的资料管理和建设工作,满足教学检查和评估的需要。
第23条 与院体委积极配合,负责组织实施院体委计划中的各项比赛;与院团委积极配合,负责组织和管理各运动俱乐部的业务水平提高和裁判培训。
第24条 负责学院学生竞技训练课工作。根据省教委、省大学体协的比赛任务,合理安排各项目教练员,并制订竞技训练课教学计划,进行科学训练,争取获得优异成绩,为学院争光。
第25条 根据竞技训练课及院体委活动的需要,负责向体育部提交体育维持费、设备费、器材维修费等计划;且要合理使用经费,勤俭持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26条 在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做好竞技教研室的课程建设,多开课,开好课。
第27条 协助院体委制定和落实学院体委工作计划,迎接体育部及上级体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节 竞技教研室教师职责
第28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勤奋学习,为学院竞技事业做出贡献。
第29条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竞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为人师表,做一名综合素质高的竞技教师。
第30条 积极承担科学研究、运动训练、院内外竞赛组织等工作,以团结、勤奋、创新、奉献的精神,圆满完成本级职称的各项任务。
第31条 按照《大纲》的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认真备课,钻研教材、教法,精心设计教案,组织好每一次课。教学中要贯彻育人为本的素质教育思想,不断总结教学和教书育人的经验,全面提高教学与训练质量。
第32条 重视科研工作,培养科学素质,养成经常进行学术研究的习惯,解决竞技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积极申请国家、省、学院的科研和教学课题和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推动学校竞技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33条 严格遵守院、部各项管理制度,关心教研室的建设和发展;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做好本职工作;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第二章 竞技教学管理制度
第一节 教学管理制度
第34条 竞技教学是教师主要任务之一,要求教师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树立终身为事业献身的思想,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35条 为保证学生竞技选修课和竞技训练课,教师有课期间,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如准假后,学生不停课,采用代课方式。并作记录。教师不得私自停、调课,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36条 授课期间教师请假程序为:教师请假需向教研室主任请示,主任记录在册,上报体育部并安排代课教师;教研室主任请假需向体育部主任和副主任请示,同意后,教研室主任安排教师代课。任何情况的请假均需填写假条;否则,出现问题,谁批复谁负责。
第37条 教师因公出差,根据出差时间的长短,提前三天把训练课、选修课教案交到教研室,由教研室聘请相应专业的教师进行上课,不扣除出差教师的课时费。
第38条 教师请事假,先上报竞技教研室,由竞技教研室再上报体育部审批,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提前一天把训练课、选修课教案交到竞技教研室,由教研室聘请相应专业的教师进行上课,扣除请假教师的课时费。
第39条 凡竞技教研室组织的活动,均登记考勤。因私、病请假扣误工费10元;迟到、早退扣5元;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扣50元;因公外出按出勤。
第40条 每学期第一周,任课教师依据《竞技教研室教学大纲》和《竞技选修课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制定学期教学进度。并报教务处和竞技教研室共二份。教学进度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时,需提前向教研室声明,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41条 课前教师要认真备课,研究教材、教法,写好教案方可上课。教师上课必须带教案,按教案组织教学,不带教案视为无教案不得上课,按乙种教学事故处理。每堂课教案需写明课次、授课时间,便于检查,否则,按无教案处理。实习教师每课教案,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后,方可上课。每次课后要按时(一次课后到下一次课前)总结,写出《教学日志》;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42条 每次课前任课教师要主动了解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教师不得强行让有伤病的学生上竞技训练课和竞技选修课,否则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自负。学生隐瞒疾病不报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43条 教师上竞技选修课需提前十分钟到场地,布置场地,准备器材。从上课时间算起,误课15分钟(含)以内,按乙种教学事故处理;误课15分钟以上,按甲种教学事故处理。
第44条 教师上竞技训练课的教学计划按每学期19周计算,每周训练课时为12学时,训练时间一个半小时,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把训练课上课时间报竞技教研室备档,并制定课表;寒、暑假训练按一个月计算;每天训练6学时,每学时训练一个半小时,放假前把假期训练时间报竞技教研室备档,并制定课表。从上课时间算起,误课15分钟(含)以内,按乙种教学事故处理;误课15分钟以上,按甲种教学事故处理。
第45条 教师要严格登记考勤。竞技选修课的学生每学期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本学期选修课程不允许考试。
第46条 竞技教师要讲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学生发生口角或以任何借口辱骂、威胁、殴打本院学生。否则,除学院处理外,竞技教研室上报体育部,按照《体育部管理制度》加重处理。
第47条 教师在上竞技训练课和竞技选修课时,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上课时,不准佩戴首饰和穿皮鞋;不准带手机;否则均按违规处理。
第48条 教师在上竞技训练课时,可根据天气情况适当穿较厚的衣服和佩戴手套。
第49条 竞技选修课考试由主讲教师根据《竞技选修课教学大纲》的要求,从题库中抽取实践考试内容,并由主讲教师出相应科目的理论考试试题,在竞技教研室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考试。考试时由主讲教师填写并保存“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者按乙种教学事故处理。
第50条 教师在向微机录入学生成绩时要认真、仔细,不清楚之处要查询后,再录入;特殊问题要向本教研室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处理意见,并进行登记存档,便于今后确认、证实。对于今后学生成绩出现的各种问题,每一次对本教师罚款100元。
第51条 竞技选修课理论考试由主讲教师出题,并支付出题费(套/50元)。试题要准确无误,每错一处扣30元,多扣不封顶。与试题接触者,要保密。对泄露试题者,体育部将从重处罚。学生雷同卷者,按0分处理。
第52条 竞技选修课理论考试试卷的批卷工作,必须主讲教师本人批改。否则,按甲种教学事故处理。
第53条 为促进教师教学和训练水平的提高,每年不定时进行竞技训练课和竞技选修课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评估对象是副教授职称(含)以下的教师。教学评估组由教研室主任任组长,体育部领导一名和上一次教学评估成绩较高的讲师以上职称的一名教师组成。教师评估成绩=(竞技选修课成绩+竞技训练课成绩)/2,参与课时分配。不同职称的教师需要完成不同教学质量任务,助教:75分(含);讲师:80分(含);副教授:85分(含);教授:90分(含)。
第54条 竞技选修课主要从教学计划、教学方向和教学手段、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教学效果和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第55条 竞技训练课主要从训练计划的系统性、训练的方法和手段、学生训练的积极性、训练效果和运动成绩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第56条 竞技教研室鼓励教师开设与竞技有关的竞技理论选修 课和竞技理论必修课,调整理论课和实践课的系数比例,即上1次理论课相当于3次实践课。加大理论课的力度。
第57条 竞技训练田径课教师民主选举组长一名,负责全队的后勤组织管理和选拔运动员及报名工作。根据工作情况每年一次性补助300---500元。
第58条 各竞技训练课教师上课时,要带《竞技训练课教案》和《考勤登记本》,便于体育部和竞技教研室检查。每学期不定期进行检查,一次不带考勤本或不登记考勤者,扣教练员当日训练课时费;一次不带竞技训练课教案的扣教师4次课的课时费。
第59条 各竞技训练课教师外出学习(一年以上的脱产学习)回来以后,在制定比赛任务时,给一年的缓冲期。缓冲期内参加了省大学生运动会,不按《竞技教研室计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第60条 各运动项目的女教师产假后,再给两年的休息期,再给一年的缓冲期。在休息期和缓冲期内,不按《竞技教研室计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第一次参加竞技训练课工作的教师(竞技教研室指定的教师),给两年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参加了省大学生运动会,不按《竞技教研室计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以上按正常课时费执行。
第二节 运动队的管理
第61条 运动训练本着“省级夺标,市级锻炼”的原则,进行运动训练备战准备。
第62条 田径、篮球、排球、健美操、为长年训练项目。其它项目自接到比赛通知之日起组队训练,并享受正式运动员待遇。
第63条 新入选的运动员试训一个月后,可以继续留队训练,由教练员向竞技教研室提出申请,对该运动员进行身体检查。如不进行身体检查而强行让运动员训练,出现伤亡事故,由教练员负责。
第64条 教师要严格登记考勤。竞技训练课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在运动队除名,不在享受运动队员的优惠政策。
第65条 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名额:
1.队员:(1)田径队男女共计30人;(2)足球队18人;(3)篮球队12人;(4)排球队14人;(5)健美操队男
女 各8人;(6)乒乓球队男女各5人;
2.教练员 :田径队配制4名教练员;健美操队配制2名教练员;其它运动队配制1名教练员。
第66条 为鼓励运动员积极进取,学好文化,努力拼搏,每年由竞技教研室向体育部推荐学习优良,训练刻苦的运动员,申请奖学金,奖金1000元(由体育部支付)。评选条件:省大运会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当年学位课、必修课没有不及格。同等条件,名次为先;名次相同,文化课平均分数高者当选。获得体育奖学金者毕业分配时,体育部向学院推荐。
第67条
每年4月5日开始举行为期1周的运动队身体素质和专项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存档)。每项男、女队员分别进行测试,成绩最高者发给奖金200元。一般身体素质测试:50M、立定三级跳、800;专项身体素质:1.篮球:边长为4M的等边三角行滑步、助跑摸高、半场左右手运球跑篮。2.排球:助跑纵跳摸高、三趟5M往返跑、1号位向2号3号4号位各垫一球。3.健美操:俯卧撑、30″仰卧起坐(两头起)、踢腿。田径队只测一般身体素质。具体测试标准和办法由教练员制定,上报竞技教研室备案。
第68条
正式运动员享受的待遇:每学期一双田径鞋,短、跨、跳运动员另配一双跑或跳鞋,竞走、铅球、铁饼、链球运动员两双田径鞋。赛前再配发赛鞋、赛服,并赛服收取25%的成本费。
第69条
参加市高校比赛,以锻炼队伍为主。根据名次给予教练员一次性奖励;获第1、2、3名,分别奖励300、250、200元。运动员享受赛服、赛鞋。
第70条
教师带队外出进行教学比赛,须向教研室汇报,同意后方可外出。由于学生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自己负责;由于带队教师要求不严或管理不当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带队教师负责。
第71条 参加省、市级比赛的运动队,各项目教师要严格管理好 各自运动员,不能做影响学校声誉、扰乱社会治安和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所产生的后果,由教师负主要责任。竞技教研室上报体育部严肃处理。
第72条 根据体育部实际情况,为促进竞技教研室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取得更大成绩,特制定《竞技教研室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1. 结合各运动队实际情况,给各队指定相应的任务指标,田径队、男子篮球队、男子排球队、健美操队的任务指标是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女子篮球队、女子排球队的任务指标是省大学生运动会前六名;市级比赛的各运动队任务指标是前三名。
2. 各运动队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体育部下拨的课时费发放(1:1.3:1.5:1.8)。如完不成任务指标,参加省级比赛的各运动队,第一至三名的降一个名次罚款500元;降一个档次罚款2000元。任务指标订在前六名的老师,不能进入前六名的队伍罚款1000元;获得第一名的运动队,在下一届只允许降一个名次,获得第三罚款1000元,降一个档次罚款2000元。
3. 外聘教师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课时费按照20元/课时发放;如完不成任务指标,参加省级比赛的各运动队,课时费按照18元/课时发放,同时按照第2条进行惩罚。
4. 根据各运动队任务指标的实际情况,参加省级比赛在原名次的基础上,名次前进一个名次,即第六至四名分别奖励1000、1500、2000元;第一至三名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2500元;名次在原基础上没有变化的不给予奖励(第一名除外)。参加市级比赛的运动队,取得前三名的奖励500元。
5. 各运动队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前提下,如连续两届不能前进一个名次(第一名除外),给予该教练1000元的罚款。
第三章 校园运动文化建设的管理
第73条 校园运动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运动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对培养学生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团结协作意识等积极进取精神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对比学的认识,让学生掌握“比学”的方法和技巧,使自己如何能处于优势地位,利于不败之地,并掌握公平竞争的要义和方法,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抵制非公平竞争。
第74条 石家庄铁道学院教工与学生的各项运动活动,是在院体委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组织实施。院体委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竞技教研室负责学生各项运动活动的组织;院工会负责教职工各项运动活动;院团委负责学生俱乐部、协会的注册和管理。
第75条 竞技教研室认真制定并履行学院每年度院体委计划,切实落实好各项计划的组织和裁判工作。组织一次院内外的比赛,教研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76条
教师在接到教研室下达的任务后,各项目的教师要兼职该项目俱乐部或协会的管理工作,并应提前完成裁判的培训、规程的下发和抽签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的,教研室将给予100元的处罚。
第77条
在组织比赛的过程中,由于组织不当或管理不严,造成打架斗殴现象的,教研室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该教师100元至300元的处罚。
第78条 俱乐部是在院团委统一领导下,由竞技教研室进行指导
和管理,竞技教研室按照项目的不同,把任务下达给各
专项教师,教师负责各俱乐部的技术指导、裁判培训和
俱乐部联赛的组织监督工作。
第79条
在俱乐部联赛过程中,由于教师组织不当或管理不严,造成学生打架斗殴现象的,教师负主要责任,教研室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该教师100元至200元的处罚;由于学生自身原因造成打架斗殴现象的,取消其比赛资格并上报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第80条
竞技训练课学生的选材,各教师要严格把关,并对学生的学习负责,对学生单科成绩达不到30分以上的,不允许上竞技训练课,否则对教师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81条
教师要严格管理竞技训练课的训练,对不能按时训练和训练不积极的学生教师有权将其开除或降为预备队员,开除的学生永久不再使用;降为预备队员的学生,不再享受正式队员待遇。
第四章 竞技教研室课程建设的管理
第82条
竞技教研室鼓励教师出外学习和进修,以提高自身的训练水平和理论知识,为开设竞技必修课打下坚实基础。
第83条 竞技选修课开课方向是根据奥林匹克精神而开设的大
众竞技运动,同时把“比学”的理念灌输在其中,让学生掌握“比学”的方法和技巧,使自己如何能处于优势地位,利于不败之地,并掌握公平竞争的要领和方法。
第84条
竞技必修课的开课方向是建立专门的运动训练专业,该专业除进行文化学习外,还要代表学院参加全国大学生联赛、省级专业队比赛和全国专业队比赛。
第85条
竞技教研室鼓励教师多开竞技选修课和竞技必修课。对于多开竞技选修课的教师,每开设一门课程,教研室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于开设竞技必修课的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86条
对在课程建设中不能胜任的教师,教研室有权对该教师解聘。解聘期为两年,进行试用,两年内如还不能胜任课程发展的需要,终生解聘,交体育部另行安排。
竞技教研室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